法治在線丨聚餐飲酒后出意外 同飲者一定要擔責嗎?
2021年12月30日,在上海工作的郭某參加了單位領導組織的聚餐,席間多人共同喝下了兩瓶紅酒和一瓶多的白酒。聚餐過程中,郭某身體不適,出現嘔吐癥狀。三個小時后,聚餐結束,兩名同事將郭某送回了住處。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法官 周云菲:聚餐結束后,楊某開車搭載郭某、李某回各自住處,次日因聯系不上郭某,李某前往郭某住處,后其打電話報警稱,郭某臉色發青,身體發涼。
聚餐后死亡
家屬起訴9名同飲者
郭某于聚餐次日被發現死亡。郭某的家屬認為,同飲人員在郭某嚴重醉酒昏迷的情況下,未能進行合理照顧,也沒有通知他的家人,導致郭某飲酒過度猝死。因此,郭某的家屬將9名同飲者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66萬余元。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王孝:他平時是可以喝到半斤酒的,當天喝了二兩多就吐了兩次,在這種反常的狀態下,各名被告人也沒有注意到,而是放任這個危險結果發生。
庭審焦點
被告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被告是否對死者郭某在飲酒后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展開辯論。被告方表示聚餐過程中并沒有勸酒行為,而且用餐結束后,兩名同事已將郭先生安全送回家中并確認其沒有不適才離開,已盡到應盡的義務。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顧嘉琳:當時送到家里的時候被告在樓棟門口遇到了死者的鄰居,當時鄰居還和死者有過對話,也能說明當時死者還是有清醒的意識的。死者當時跟鄰居說是喝酒了,喝了點酒。然后是死者自己拿鑰匙開的門,進了房間以后,死者就躺下了,躺在床上。被告二就問死者有沒有問題,有沒有什么不舒服的地方?死者就說沒事的,讓他回去。
是否因過量飲酒死亡
司法鑒定給出答案
在這起案件中,郭某是否是因為過量飲酒導致的死亡?同飲者都稱并沒有勸酒行為,他們又是否對郭某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庭審中,法院對爭議焦點作出了認定。
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尸檢和死因鑒定報告顯示,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導致的心源性猝死。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法官 周云菲:經公安部門委托,鑒定部門對郭某進行了尸體解剖,死因鑒定,鑒定意見為郭某符合冠心病導致的心源性猝死。鑒定機構在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或者乙醇代謝物。
法院認定:
自身心臟疾病為死亡直接原因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自身心臟疾病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郭某的飲酒行為是否導致或者誘發了其自身疾病并無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另外,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聚餐當晚郭某有過量飲酒或者意識不清、辨別控制能力嚴重受限等情形。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法官 周云菲:法院認定,被告對郭某患有心臟疾病并不知情,并稱郭某并無心臟病史。公司每年體檢也未檢測到心臟病,亦沒有證據表明被告對郭某的病情知曉或者應當知曉,在此情形下郭某心臟病發死亡的損害后果對被告而言并不具有合理預見性,故無法認定被告對此具有過失。此外沒有證據表明,被告作為同飲人,對郭某存在不當的勸酒行為。郭某當晚是騎電瓶車來聚餐的,共同聚餐人員開車將其護送回家安頓,可認為已經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一審判決被告不擔責
二審維持原判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主張被告同飲者應對郭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被告王某自愿補償原告2萬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認可。 一審宣判后,原告郭某的家屬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聚餐后員工死亡
家屬狀告公司及同事
在上海這起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同飲者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有無勸酒行為,是法院判定同飲者有無責任的主要依據。那么何種情況同飲者需要擔責呢?我們來看新疆烏魯木齊的一起判例。
2023年7月,烏魯木齊市某公司負責人李某組織員工在郊區一家農家樂進行團建。聚餐期間,何某某飲酒約500毫升,繼而站立不穩,眾人將其攙扶到沙發上休息。團建結束后,李某安排同事送何某某回家。抵達何某某家后,有同事打電話聯系何某某的妻子趙某,告知其醉酒狀況。妻子趙某建議將何某某送至附近醫院,眾人照辦。后來何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異物導致窒息,心跳呼吸驟停。
事后,何某某妻子將某公司、李某及一起聚餐的五名同事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120萬余元。
原告認為,李某組織此次活動,且和同事未勸阻何某某飲酒,在何某某醉酒后處置措施不當致其死亡,應擔責。
被告訴訟代理人 王洪堂:在這個活動中沒有斗酒、灌酒等不當行為,在這個活動期間,單位領導還強調了,就是說要注意安全,不管是單位還是員工,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沒有任何民事過錯,也盡到了注意義務,所以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認為,何某某參加公司聚餐屬于法律規定的自擔風險情形,且公司在聚餐后已安排專人將何某某送回家,事發后墊付5萬余元醫藥費,故公司不應擔責。同時,其他被告也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 邵振錄: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公司以及其他5名共同被告,是否應當對何某某因飲酒過量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二個爭議焦點就是如果公司及其他各被告存在過錯,應當對原告承擔何種責任。
同飲者是否擔責
要看其飲酒中及之后行為
法官介紹,同飲者不能因為未提醒、勸阻醉酒者,而被要求承擔侵權責任?同飲者是否擔責,關鍵要看他在飲酒過程中和飲酒后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法官表示,從本案來看,沒有證據證明其他共同飲酒人存在對何某某強行勸酒、逼迫飲酒、許諾條件飲酒等不當行為,故不能認定共同飲酒人存在飲酒中的不當行為?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 邵振錄:根據相關人員在刑事偵查大隊所做的詢問筆錄來看,以及公安機關調取的事發地農家樂的公共場所視頻顯示,在公司組織的團建活動中,其他共飲者沒有對何某某有強迫飲酒、許諾條件飲酒相關的情形存在。
法院:未及時送醫
被告存一定過失行為
但是當天何某某因醉酒已致全身癱軟,被架上車時處于昏迷狀態,其他同飲者應當負有扶助、照顧、護送、送醫等救助義務,以避免危險發生。
雖然公司負責人李某安排未飲酒的其他同事將何某某送至家中,一定程度上有盡到扶助、照顧義務,但是對于何某某因嚴重醉酒無法自主活動,因嘔吐物引起的呼吸困難觀察不足,沒有及時將何某某送醫,導致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被告李某等人雖不構成民事過錯行為,但存在一定的過失行為,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 邵振錄:送何某某回家的同時,在發現何某某過量飲酒、已經無法自主活動的情況下,沒有第一時間將何某某送到醫療機構進行搶救,錯過了最佳的搶救期,導致了這一不幸事件的發生。
法院:公司、組織者及其他被告
擔責10%
最終法院判決:何某某的死亡后果是其過量飲酒的自身行為直接導致,承擔90%責任,公司、組織者及其他被告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趙某9萬余元。
在烏魯木齊的這起案件中,被告因履行救助義務不完全適當,被判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那么在同桌飲酒的情況下,什么是同飲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對于酒局的組織者而言,是否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呢?對此,辦案法官作出了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介紹,正常的聚會飲酒,同飲者沒有過度勸酒且盡到了合理的照顧提醒義務,一般無需擔責;但如果存在強行勸酒、灌酒,或者在他人醉酒后未采取聯系家人、送醫或安排合適的場所休息等安全保障措施的,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同飲者就可能要為意外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法官 周云菲:一個是飲酒中不應強勸飲酒,逼迫飲酒、許諾條件飲酒甚至發現已經達到醉酒狀態,仍然強制飲酒人員飲酒。第二是同飲者醉酒后,特別是因醉酒處于不能處理自己事物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同飲者應負責對醉酒人進行妥善安頓,以免危險發生。包括安全護送、轉移接管、通知家屬及時就醫,任何人不得縱容飲酒者駕駛機動車,尤其是同飲人達到醉酒狀態,辨別與控制能力大幅下降的時候。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 邵振錄:酒后不開車,如果發現同飲者有開車的行為,那么我們要盡到相應的勸阻,避免因為酒駕導致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介紹,聚會飲酒時,同飲者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酒局召集者、組織者的履行注意義務更高,負有更多的責任。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法官 周云菲:相較于參與者,召集者組織者帶頭開啟了共同飲酒活動,理應對此項活動負有比他人更高的注意義務。
法官提示,作為就餐同飲者,一些不當行為會加重同飲者對他人飲酒致傷致死的責任。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法官 周云菲:例如,同飲者發生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同飲者不管不顧揚長而去,致醉酒者嘔吐物堵塞呼吸道而窒息死亡或是義務人履行了救助義務,但是采取的措施不當,導致同飲的醉酒者死亡的,都可能被認定需要承擔同飲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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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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