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確參保人員義務 開啟醫保監管另一半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19日發布,將于2021年5月1日起實施。條例首次明確參保人員義務,若個人以騙保為目的,將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復享受醫保待遇等,將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至12個月,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同時,條例明確要求,醫保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在不少地方,藥店變身超市,用醫保卡可以刷卡買非醫保用品;而在一些醫院等醫療機構,醫患有意無意“合謀”挖醫保基金墻角,醫保基金儼然成了“唐僧肉”。對此,有關部門進行了長期不懈的努力,比如對醫保騙保進行專項檢查,嚴肅處理違規違法者;再比如出臺《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通過高額獎勵織密防醫保金騙取制度網絡。但是,一些明顯的騙保現象得到了遏制,一些隱形的醫保騙保現象并沒有因此得到有效遏制,一定程度還繼續存在。
這其中,原因固然眾多,而相關醫保基金制度不夠完善,尤其是在監管參保人員套取醫保金的制度安排上存在缺失、空白等,無疑也是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因素。以往的醫保基金管理制度,往往都偏重于對藥店、醫院等方面的監管和規制,對他們的相關規定相對明確。但對參保人員的規制,往往并不是非常明確,對他們騙保的性質定性有些模糊、不夠清晰。
此次,《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首次明確參保人員義務,對自我或方便他人騙取醫保資金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不但將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至12個月,而且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讓參保騙保人的違規成本大幅提高。顯然,與以往相比,這無疑堵上了以往藥店、醫院等騙保時參保人有意迎合的“后門”,關閉了不良機構騙保的一個非常基礎和重要的道路,開啟了監管醫保騙保的另“半邊天”,讓不良機構醫保騙保實施起來更難,讓醫保資金保護更加落實,值得肯定與期待。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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