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電氣證券欺詐發行 行政處罰案二審維持原判
4月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布信息顯示,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泰電氣”)訴中國證監會證券欺詐發行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上訴案進行二審宣判,終審判決駁回欣泰電氣的上訴,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根據相關信息顯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副院長吉羅洪作為審判長主持庭審。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進行了陳述和辯論,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依法出庭應訴。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是欺詐發行的構成要件以及欣泰電氣是否符合該構成要件;二是被訴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是否需要專業機構審計或鑒定;三是被訴處罰決定是否存在明顯不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17年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欣泰電氣及原董事胡曉勇的相關違法行為成立,中國證監會做出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了欣泰電氣及胡曉勇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2016年7月,證監會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正式做出行政處罰,認定欣泰電氣在報送證監會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造假;此外,公司上市后披露的定期財報中也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欣泰電氣的造假手段是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收回,以解決財報中應收賬款余額過大的問題,最終實現上市目的。欣泰電氣也成為我國A股市場首個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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