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業務恐生變 對居間人采取多項措施
對于期貨公司來說,居間人可能是個愛恨相生的難題:一方面,部分增量期貨經紀業務依靠居間人來開展,另一方面,糾紛與投訴都是因居間人而產生;不過,這一現狀將要有所改觀。8月24日,《證券日報》記者獲悉,期貨業首個《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或將發布,這意味著,后期期貨公司居間人的管理和規范將有所依據。
另據《證券日報》記者獲悉,在該《辦法》正式發布前,已有地方監管向所在轄區發布了“一刀切”的要求,即:暫停新開居間人、原居間人暫停新開戶,以及原居間人續簽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等;該要求將于9月1日正式執行。
方正中期期貨總裁許丹良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多年以來,期貨經紀業務的發展與居間人有著直接關系,但同時,居間人也是引起一系列期貨公司與投資者訴訟的直接導火索。“就目前兩種可能監管方案,無論是直接取締,還是細化要求等,其初衷都是維護行業發展。期貨業的監管要全國一盤棋,執法力度要嚴格,對全國居間人的管理也要統一。”
交易所返還和利息不得作為報酬
期貨居間人是把雙刃劍,開發增量客戶需要他,引發糾紛和矛盾的可能也是他,是加強管理還是取締?諸多業內人士看法不一。不過,這一現象或將有所改觀。期貨業首個《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對居間人與期貨公司,以及投資者之間所劃分的責任與義務比較明確,其中,對報酬也進行了嚴格要求。
記者獲悉,該《辦法》共七章42條,其中,對機構居間展業和個人居間展業條件進行了不同要求。《辦法》規定,機構居間展業要成為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實收資本不低于50萬元,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不得少于5人,并均應當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而個人居間展業需要年滿18周歲,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等。
現階段,由于居間人對期貨公司所開發的客戶數量和手續費收入貢獻度不同,其所取得的報酬標準也不一致,從20%到60%不等,甚至還有高達80%的情況。此次《辦法》對于居間人的報酬也進行了明確要求。
《辦法》要求,居間人不得要求期貨公司將交易所減免的手續費及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產生的利息作為居間報酬。若居間合同中約定按照居間客戶所產生的手續費作為居間報酬,則期貨公司每年支付的居間報酬不得超過公司所有居間客戶所產生的手續費凈留存(客戶手續費收入-上繳交易所手續費-投資者保障基金-稅金)的30%。
此外,《辦法》還規定,居間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者融資。不得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或者代理客戶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以及通過擔任掛名居間人等手段,損害期貨公司或者投資者的利益。
北京某期貨公司高管表示,監管層對期貨居間人已經到了明確監管的地步。長期以來,期貨居間人就像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為期貨公司開發增量客戶,另一方面,也為期貨公司帶來了不少煩惱,代客理財、承諾收益等違規要求,多數都因期貨居間人而起。
已有地方監管采取“一刀切”要求
在上述《辦法》正式發布前,《證券日報》記者最新獲悉,已有地方監管機構要求所在轄區期貨公司,對居間人采取多項措施,其規定近乎“一刀切”。
有期貨公司相關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接到所在地監管局要求,對期貨居間人要做到三方面要求:一是不得新簽居間人;二是原居間人不得新開戶;三是原居間人續簽不得超過6個月。
“監管局的要求幾乎沒有給期貨公司留出緩沖時間。”一位期貨公司人士告訴記者,從監管局的要求來看,監管層對于期貨居間人的管理可能要動真格了。
另有期貨公司人士向記者表示,監管層對于居間人的管理可以強化或細化,但應當給予期貨公司足夠的時間來過渡。“有的期貨公司居間人貢獻度過半,即便想降低居間人的業務占比,應當給予期貨公司時間自己去解決問題。”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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