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個人破產制度來了 欠債還錢還是天經地義嗎?
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這樣的問題其實是很清楚的:個人破產一旦實施,意味著債務人讓渡了所有的財產權,這里的財產權既包括現有資產的所有權,也包括破產期收入的所有權,破產期結束后,債務人方可恢復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場經濟當中,破產是不可或缺的一項制度,個人參與市場活動,可以將其視為最微觀的企業。相比企業破產,個人破產制度還多了一層社會意義:個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財產為代價,只對特定時間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未來仍然有重新開始新生活的機會。
在當前中國的經濟金融環境下,個人破產制度還有另外兩項重要的意義。
一方面,將徹底改變債權債務觀念。
“欠債還錢”“父債子還”是中國民間對于債務關系的基本信條,即債權債務關系不但可以持續到個人生命的終結,甚至可以延續到子孫后代。對于債務人來說,如果確實已經資不抵債且預期將來也無法償還,一旦遇上暴力催債等外力逼迫,走上絕路的悲劇事件就難以避免。而個人破產制度,就是從根本上打破中國社會這種對于債權-債務關系的認定模式。
對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來說,沒有了債務人終身償還的承諾,其從產品設計到利率設定,從風險管理到債權催收都需要作出調整,而不是在獲得了債務人的抵/質押品和無限連帶責任的承諾后就草草放款,從而減少他們激進放貸的動機,降低相關債務糾紛發生的頻率。
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勵個人創業創新。
雖然中國的風險投資發展很快,但我們也應該看到,風險投資仍集中于那些頂尖人才創辦的企業,絕大部分創業企業仍然需要依靠傳統的債務融資獲得發展必需的資金。
但是,創業企業缺乏長期穩定的現金流作為還款能力的證據,企業的融資行為往往實質上變成創業者的個人貸款,創業者不但需要提供個人房產等資產作為擔保,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甚至押上整個家庭。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無疑給創業者提供了一重保障——即便最壞的情況發生,在渡過艱難的破產期后,一切都還可以重來。
個人破產制度是一項系統性工程,牽涉面極廣。對債務人和債權人來說,需要轉變觀念,還要熟悉新的規則,明確權利與義務;對法院來說,則需要應對長期積壓的破產請求的突然爆發。不管怎樣,只要這項制度落地,對于整個社會來說就是一種進步。 每經評論員 杜恒峰
最近,有關個人破產制度下半年將試點的新聞引發全民熱議。對這個新事物,大家糾結最多的是——破產之后欠的錢還用不用還?
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這樣的問題其實是很清楚的:個人破產一旦實施,意味著債務人讓渡了所有的財產權,這里的財產權既包括現有資產的所有權,也包括破產期收入的所有權,破產期結束后,債務人方可恢復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場經濟當中,破產是不可或缺的一項制度,個人參與市場活動,可以將其視為最微觀的企業。相比企業破產,個人破產制度還多了一層社會意義:個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財產為代價,只對特定時間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未來仍然有重新開始新生活的機會。
在當前中國的經濟金融環境下,個人破產制度還有另外兩項重要的意義。
一方面,將徹底改變債權債務觀念。
“欠債還錢”“父債子還”是中國民間對于債務關系的基本信條,即債權債務關系不但可以持續到個人生命的終結,甚至可以延續到子孫后代。對于債務人來說,如果確實已經資不抵債且預期將來也無法償還,一旦遇上暴力催債等外力逼迫,走上絕路的悲劇事件就難以避免。而個人破產制度,就是從根本上打破中國社會這種對于債權-債務關系的認定模式。
對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來說,沒有了債務人終身償還的承諾,其從產品設計到利率設定,從風險管理到債權催收都需要作出調整,而不是在獲得了債務人的抵/質押品和無限連帶責任的承諾后就草草放款,從而減少他們激進放貸的動機,降低相關債務糾紛發生的頻率。
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勵個人創業創新。
雖然中國的風險投資發展很快,但我們也應該看到,風險投資仍集中于那些頂尖人才創辦的企業,絕大部分創業企業仍然需要依靠傳統的債務融資獲得發展必需的資金。
但是,創業企業缺乏長期穩定的現金流作為還款能力的證據,企業的融資行為往往實質上變成創業者的個人貸款,創業者不但需要提供個人房產等資產作為擔保,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甚至押上整個家庭。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無疑給創業者提供了一重保障——即便最壞的情況發生,在渡過艱難的破產期后,一切都還可以重來。
個人破產制度是一項系統性工程,牽涉面極廣。對債務人和債權人來說,需要轉變觀念,還要熟悉新的規則,明確權利與義務;對法院來說,則需要應對長期積壓的破產請求的突然爆發。不管怎樣,只要這項制度落地,對于整個社會來說就是一種進步。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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