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國六排放標準增加半年過渡期 延長至2021年1月1日
昨天,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有關事項,對國五排量汽車的銷售和注冊登記增加6個月過渡期,并將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PN限值)過渡期截止日期延長至2021年1月1日。
《公告》提出,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范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進口(貨物進口證明書簽注運抵日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全國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云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自治區全部地區,以及山西、內蒙古、四川、陜西等省、自治區公告已實施國六排放標準以外的地區)銷售、注冊登記。
同時,《公告》還明確了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PN限值)過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此次過渡截止日期調整,將留給汽車企業更多緩沖期。(實習記者 楊天悅)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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