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惡意差評”何時休
據相關規定,刷單、刪除差評等行為會受到嚴查。
近日,阿里巴巴以侵權為由將3名利用“惡意差評”敲詐商家的“差評師”訴至法院,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這一案件引發輿論熱議。從長遠看,杜絕網絡“惡意差評”還需多方努力。
惡意差評成產業
“網絡惡意差評是一個老問題,與刷好評是一個問題的兩面。”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黃浩分析說,因為網購買家的點評對商家很重要,一開始商家是雇人刷好評,比如商家組織自己的“托兒”刷,或者通過提供一些優惠措施向消費者要好評,逐漸形成了刷好評的產業鏈。同時,也有人發現了差評的作用,比如同行競爭者采用惡意差評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一些消費者通過惡意差評來敲詐勒索。
在電子商務中,信用評價系統是消費者的主要決策參考之一。而所謂的網絡惡意差評,一般是指評價人以本人或他人之名,為了損害被評價店鋪利益或謀求個人不正當利益,通過夸大或捏造事實,對被評價店鋪做出不當評價的行為。
由于網絡信息傳播快且極易發生連鎖反應,商家在收到惡意差評后,一般會在第一時間聯系評價人刪除差評消除影響,而一些商家花錢息事寧人的做法,更是助長了這些人的氣焰。
據某電商平臺人士介紹,經過多年發展,惡意差評已經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鏈條,還出現了互聯網眾包的趨勢。即在差評師QQ群或微信群中,由群里某一人發起對某一商家的差評攻擊活動,并以眾包方式臨時招募差評師,如學生和家庭婦女等,對該商家群起攻之,后由該人負責出面敲詐,事成之后再分紅。這種惡意差評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
法律手段有難點
目前針對網絡惡意差評所采取的法律手段,主要是民法和刑法兩種。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趙鵬指出,從民法上看,商家能否獲得賠償至少取決于幾個要件:第一,評價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第二,評價者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第三,商家能否證明存在損失且惡意評價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此次阿里巴巴以侵權為由提請民事訴訟,是電商平臺首次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對“差評師”進行反擊,以圖通過提高其違法成本來達到警示和心理震懾的作用。
從刑法上看,趙鵬認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惡意差評可能涉及到敲詐勒索罪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損害商譽罪)等罪名。例如,全國首例“差評師”案件——2013年7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對楊某等12名“淘寶差評師”敲詐勒索案作出一審判決,就是以前一種罪名定罪。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或者2年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的,都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一些法律專家也認為,目前在法律訴訟方面還存在一些難點。比如對商家來說,證明惡意評價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可能需要花費很大精力甚至財力,獲得的賠償又比較有限,反而會因為差評不及時處理受到較大損失。一位法院人士也指出,很多商家還沒有形成保留證據的意識和習慣,加之網絡交易的隱蔽性強,往往導致訴訟時舉證困難。
多措并舉治頑疾
對于惡意差評,很多商家不堪其擾,除了向電商平臺投訴,也總結了一些應對之策。不過在黃浩看來,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完善、創新電商平臺的評價機制。
黃浩認為,在評價機制上,最好的方法是實行實名制,即消費者以實名進行評價;其次,電商平臺可以作為仲裁方,對商家的投訴進行判斷;另外,電商平臺作為第一責任人,應該制定懲罰規則,對“差評師”采取處罰性措施。
據悉,當前多家電商平臺均建立了相應的惡意差評投訴舉報機制。比如阿里巴巴于2015年就建立了“消費者誠信數據模型”,對識別出來“差評師”,采取賬號限制、永久封號等方式處理。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高艷東則認為,除了刑法,行政法也應跟進,即達不到敲詐勒索定罪數額或次數,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但這需要行政部門更新觀念,對惡意差評行為的危害性給予重視。此外,人們也寄望于正在修訂的電子商務法能有創新性的規定。
從預防角度出發,黃浩和高艷東都認為需要加大法律宣傳和輿論引導,讓商家和消費者明白哪些行為是違法的,并對“差評師”案件曝光。同時,還應加快建立誠信制度。惡意差評屬于互聯網空間的失信行為,應該將其納入失信者名單,對其交易行為和網絡活動予以限制,提高其違法成本。(海外網 陳 琴)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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