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監管規定約束 基金子公司業務范圍受限
在去杠桿、去通道的強監管背景下,過去發展迅猛的基金子公司面臨諸多轉型挑戰。在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召開的子公司專業委員會上,多位業內人士認為基金子公司普遍面臨業務困境,轉型道路比較艱難。
業務范圍受多種約束
多位與會高管認為,面對券商、信托等機構的貼身緊逼及資管規模大幅縮水,基金子公司面臨較大生存壓力。
自2012年創設以來,基金子公司憑借“萬能牌照”的先天優勢迅速發展。但隨著近幾年各類監管辦法的相繼頒布,基金子公司先后被限制投資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債權、財產權,同時避免與母公司同業競爭,導致基金子公司無法從事股票、債券等二級市場業務。資管新規的發布更是使子公司難以投資非標業務,生存環境愈加艱難。
具體來看,禁止母子公司同業競爭導致子公司業務范圍受限。基金子公司新規鼓勵子公司開展標準化業務,但對于同業競爭的限制政策又會束縛子公司標準化業務的開展。實際上,母子公司在該項業務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化發展。“例如子公司可通過投資于母公司無法投資的券商收益憑證、銀行理財等特定固收性質產品,達到增厚固收產品收益、對沖債市利率風險等目的。與基金專戶業務只能投資公募基金不同,子公司可投資于各類私募產品,因此在FOF領域具有較大施展空間”。深圳一位基金子公司高管說道。
資管新規“25%”組合投資的要求,導致子公司非標業務拓展受限。QDIE業務采用額度審批制,額度上限3000萬美元,有效期為6個月。然而,不同項目的投資者風險偏好各異,跨境項目在時間的吻合和投資金額的平均分布上難度偏大。另外,優質的境外股權投資項目數量少,資金需求規模大,認投起點高,而QDIE產品的規模上限僅為3000萬美元,難以滿足25%組合投資要求。
同時,標的確權問題也導致非標投資范圍受限。按照子公司新規,非標準化資產原則上應當由有權機關進行確權登記,不得投資于法律依據不充分的收(受)益權。原資管行業的收(受)益權多數基于相關民事法律法規所界定的權利,普遍缺乏有權機關確權。因此目前非標資產只能投向有權機關確權登記的不動產、特許收費權、經營權等。另外部分與會人員指出,“三類股東”問題導致股權投資受限。
機構同類業務競爭
缺乏優勢
參會高管認為,基金子公司業務范圍在機構同類業務競爭中處于劣勢。
一位中型基金子公司投資總監認為,基金子公司監管嚴于銀行理財子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私募機構不同,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業務中規定同一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在同一交易日進行反向交易、所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等。因此在策略選擇、交易效率等方面,基金子公司處于劣勢。”上述投資總監說道。
另一位小型子公司高管表示,作為大資管行業市場參與者,基金子公司受到凈資本約束,風險資本的計提水平與其他市場參與者存在一定差異。“與公募基金相比,基金子公司面臨更為嚴格的風險準備金和風險資本的雙重計提。相較于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風險資本計提比例更高。以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資本計提系數舉例,交易所掛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和其他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分別按照0.4%和0.8%計提風險資本,而證監體系下同樣可作為ABS管理人的券商則不用計提風險資本。”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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