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欠房租 承租人被判搬離 “租金貸”三方均有風險
大學畢業生小劉通過“租金貸”的方式,通過中介租賃了一套房屋并按期償還銀行貸款。然而,中介公司收到租金后未支付給房東,小劉被要求搬離。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判決小劉限期搬離房屋,其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糾紛可另案起訴。針對該案,法官對“租金貸”涉及的法律風險進行了提示。
大學畢業后留京工作的小劉,在單位附近租賃一套房屋。中介人員告訴他,公司已將公寓租賃了5年,租期內可以轉租給他。隨后,雙方簽訂了三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一次性支付。中介還讓小劉和銀行簽訂了一份貸款合同,內容為銀行一次性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三年的全部租金,由小劉按月向銀行償還貸款并以個人信用做擔保,無需再向中介支付租金。
然而,中介公司收到銀行貸款后未將房租按期支付給房東,還玩起了失蹤。房東無奈要求小劉搬離。但小劉不同意,認為他按期償還了貸款,也就是按期支付了房租。他還將房東和中介告上了法庭。
中介公司未出庭應訴。房東稱,因中介違約,其解除了房屋租賃合同。經過審理,法院判決小劉限期搬離該房屋。小劉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糾紛可另案起訴。
■法官提示
“租金貸”三方均有風險
據順義法院張國龍法官介紹,目前一些城市出現了“租金貸”,即由金融機構一次性將租期內的全部或部分租金支付給中介,承租人按期向金融機構償還貸款并以個人信用做擔保,無需再支付租金。但“租金貸”對于承租人、房東以及金融機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
對承租人而言,中介從金融機構獲取大量租金,一旦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將無法按期向房東支付租金。此時,房東必然會解除與中介的租賃合同,導致承租人無法繼續居住,同時還要按期向金融機構償還貸款。
對房東來說,中介一般將房屋長期租賃并裝修,可能會對房屋結構造成破壞。因裝修漏水給樓下業主造成損失,房東一般會成為賠償責任主體。此外,承租人通常以個人信用擔保,一旦無力償還貸款,金融機構將難以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
張法官提示說,承租人應注意中介是否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確認房東是否允許中介將房屋轉租。在與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合同時,需確認是否有經營資質。如房東提前解除與中介的房屋租賃合同,因承租人無法解除貸款合同,可以要求中介返還剩余租期的租金。房東將房屋出租給中介時,對房屋的使用和裝修應明確約定,務必要求中介獲取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后及時支付租金。為防止無法按期收到,可要求中介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官還建議金融機構建立相應的風險審查機制,“租金貸”資金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給房東,防止中介挪用或轉移。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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