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三五互聯違規吃警示函 2018年年報存在重大會計差錯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2018年末,廈門三五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三五互聯”,300051.SZ)在對合并子公司深圳市道熙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億中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譽計提減值準備過程中,將商譽相關資產組賬面價值取值為子公司期末凈資產數據,導致多計提商譽減值準備7497.08萬元,三五互聯2018年年報存在重大會計差錯。2019年10月28日,三五互聯披露了《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和更正后的2018年年報、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度審計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三五互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記入誠信檔案。三五互聯應進一步加強對《企業會計準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制度和規定的學習,規范會計核算,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內部審核工作流程,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深圳市道熙科技有限公司是三五互聯全資子公司,同時,三五互聯還持有北京億中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95.5%的股份。其中,深圳市道熙科技有限公司是三五互聯于2015年9月1日全資收購,三五互聯于2010年10月9日收購北京億中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70%股份,并于2012年10月29日完成增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廈門三五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廈門三五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司存在以下問題。
2018年末,你司在對合并子公司深圳市道熙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億中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譽計提減值準備過程中,將商譽相關資產組賬面價值取值為子公司期末凈資產數據,導致多計提商譽減值準備7497.08萬元,你司2018年年報存在重大會計差錯。2019年10月28日,你司披露了《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和更正后的2018年年報、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度審計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記入誠信檔案。你司應進一步加強對《企業會計準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制度和規定的學習,規范會計核算,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內部審核工作流程,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19年11月13日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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