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需同穩健并行 互聯網保險監管明確持牌經營
9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研究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明確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只能由持牌保險機構來開展,由總公司搭建的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開展此類業務的唯一載體。
2015年10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開始實施;2018年10月到期。2019年12月,銀保監會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向業內征求意見。9個月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速度需同穩健并行
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辦法》共5章83條。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重點對六方面內容進行了規范。具體包括:一是厘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二是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三是規范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四是全流程規范互聯網保險售后服務,改善消費體驗;五是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殊業務規則”;六是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作為互聯網金融中最具前景的分支,互聯網保險自誕生之初就被市場給予厚望。一方面,科技賦能為保險的線上化運營提供充分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互聯網保險的發展降低了投保門檻,覆蓋了更多缺乏保險保障的人群,提供了多樣的產品類型,拓展了服務范圍,實現了對傳統險企的有益補充。
受此影響,以高科技為載體的互聯網保險服務成為我國保險業新的增長點。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2020年上半年互聯網人身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報告》顯示,2020上半年,共有59家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累計實現規模保費1394.4億元,同比增長12.2%,36家公司規模保費實現不同程度正增長,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保持平穩增長。
但伴隨而生的還有問題和不足。這期間,互聯網保險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也呈爆發式增長。該部門負責人表示,2019年,銀保監會接到互聯網保險消費投訴共1.99萬件,同比增長88.59%,是2016年投訴量的7倍。
在此背景下,有效防范化解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互聯網保險業務高質量發展至關重要。該部門負責人表示,銀保監會因此修訂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只能由持牌機構開展
根據《辦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消費者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此類業務只能由保險機構開展。《辦法》指出,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持牌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
不過,《辦法》所指的保險機構并不僅僅是傳統的保險公司,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自營網絡平臺是唯一渠道且只能由總公司設立
保險機構如何開展業務呢?《辦法》明確提出,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這意味著,未來保險公司和第三方互聯網機構合作時,不能直接進行產品銷售。
同時,為有效貫徹持牌經營原則,《辦法》對自營網絡平臺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
值得關注的是,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該部門負責人表示,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有顯著的積極意義。除全面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外,也有助于解決保險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難題,有助于杜絕截留保費、平衡市場力量、控制渠道費用,有助于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保障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違規開展業務的依法處理
《辦法》明確非保險機構不得提供互聯網保險業務,并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作了明確規定,劃定了紅線。具體包括:一是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為。
違反規定開展相關業務的機構會受到何種處罰?該部門負責人表示,這屬于非法從事保險業務,將根據保險法進行處罰。《中國銀行保險報》查閱保險法后注意到, 第一百五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九條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或擅自設立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將被予以取締,處于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還將沒收所得。根據情節還將處以罰款,最高將達到100萬元。
朋友圈賣保險需公司同意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針對這類營銷行為,《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關于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同樣明確了具體要求: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這就意味著,現在從業人員個人制作的、內容聳人聽聞的宣傳單未來將不予允許。
關于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作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
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明確,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產品銷售范圍尚待明確
那么,互聯網保險產品究竟該如何銷售呢?《辦法》對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和經營范圍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并未明確指明可售賣的險種。《辦法》表示,將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的險種范圍和相關條件,并及時頒布相關政策,保障政策有效銜接。
經營區域范圍方面,《辦法》分別就財產保險企業、人身保險企業和保險中介機構作出規定。其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要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落地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相關財產保險產品的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具體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滿足相關條件的基礎上,可在全國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經營相關人身保險產品,具體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不滿足相關條件的,不得通過互聯網經營相關人身保險產品。
保險中介機構在經營險種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險種范圍和區域限制,業務范圍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協議約定的范圍。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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