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提高保險中介準入門檻!兩項注冊資本均較去年提升了一倍
為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工作機制,對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事項進行統一規范,保護行政申請人合法權益,近日銀保監會起草了《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實施辦法》全文共計6章90條,進一步明確了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事項的范圍、辦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程序等,以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保險中介業務許可等行政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9年6月,銀保監會就向保險中介機構下發《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將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三個主體準入規定進行了統一整合,并以負面清單形式提高高管準入門檻。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此次《實施辦法》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仍維持不變,但擬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區域性保險經紀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這兩項注冊資本均較去年提升了一倍。
對此,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對財聯社記者表示,“中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數量很多,但大而強不足,提高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主要為了控制機構數量、提升新進入者的資質。此意見稿將全國性與區域性機構的最低資本要求調整為5:2,與全國性(經營省區市數目超過15個)與區域性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要求對應起來。”
復旦大學保險系副教授陳冬梅指出,“本次提高保險中介的門檻,是保證專業性的一項措施,可以過濾資質較差公司,同時引入更加優質的公司,利于保險監管。曾經保險中介一度門檻太低,以致泥沙俱下,市場秩序混亂。”
同時,一位車險合規人士表示,“監管此次將中介牌照門檻提高了。比起以往,此次意見稿細化、明確了中介集團的標準,這是監管希望保險中介能夠有自己的品牌,實現專業化、特色化發展。”
《實施辦法》規定,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資格股東應滿足財務狀況良好,具有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的能力,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同時,法人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以及經營管理良好,出資日上一年末(設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以出資日上一月末為準)凈資產應不為負數,出資日上一月末凈資產及貨幣資金均大于出資額。
而銀保監會亦指出,保險經紀業務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不得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一)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重大行政處罰;
(二)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
(四)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
(五)銀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經紀機構股東的情形。
同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應符合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員不受此項限制;同時滿足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另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在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任職的,應提交從原單位辭職的證明、辭職承諾書或者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兼職的證明。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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