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入門檻抬高 融資性信保業務全面收緊 個人消費類業務占比降低
作為險企“彎道超車”依賴的非車險險種之一和普惠金融的重要“助推器”,信用保證保險近年來疾馳前進。然而,跨越式發展的同時,“后遺癥”也逐步出現。5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升了融資信保門檻、擴容了經營“負面清單”。分析人士指出,《辦法》重點規范融資性信保業務,預計短期內該業務經營主體會減少,個人消費類業務占比有所降低。
“2017年7月,原保監會印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試行期限為三年,將于2020年7月到期。”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金融新業態的發展,信保業務風險發生了變化,現行規定的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行業和監管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需進一步規范和加強。
梳理發現,與現行規定相比,《辦法》主要在三大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進一步明確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經營要求。二是進一步強化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三是通過制度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
其中,銀保監會重點監管的融資性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為借貸、融資租賃等融資合同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辦法》區分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信保業務,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如規定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應當符合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總公司成立專門負責信保業務的管理部門,并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和專業的人才隊伍;建立覆蓋保前風險審核、保后監測管理的業務操作系統;具備對履約義務人獨立審核的風險管控系統,且需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另外,通過互聯網承保個人融資性信保業務,《辦法》亦指出,由總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與具有合法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對接。并且保險公司還要具有健全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對此,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王向楠表示,由于融資性信保承保的是信用風險,與保險公司其他業務的差異性大,不少公司的經驗不足,新規關注險企的組織架構和人才保證,要求公司成立專門的管理部門。
同時,《辦法》一方面通過壓縮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承保限額、擴大險種范圍(即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等方式,控制風險敞口,防范業務風險;另一方面通過對融資性信保業務設置彈性限額,鼓勵保險公司為普惠型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通過適度調整業務類型,支持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發展新業務領域。
此外,《辦法》還對信保業務設置紅線,包括保險公司不得承保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業務、公開發行的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在AA+以下的債券業務(專營性保險公司除外);底層履約義務人已發生變更的債權轉讓業務;非銀行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金融衍生產品的業務。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經過研判,《辦法》實施后,短期內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主體會減少,預計融資性信保業務中個人消費類業務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業的業務占比有所提高。此外,對融資性信保業務予以重點監管后,在存量風險逐步消化的同時,增量業務風險也將得到進一步控制。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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